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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春富,刘和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富,刘和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665号原告赵春富,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赵晶(原告赵春富之女),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和喜,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富诉被告刘和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春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