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春富,刘和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富,刘和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665号原告赵春富,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赵晶(原告赵春富之女),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和喜,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富诉被告刘和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春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