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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蓉美与吴碎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393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果,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丽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