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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建与被告冯昭秀、冯伟、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建,冯昭秀,冯伟,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791号原告李福建,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吴村,居民,住该村。被告冯昭秀,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组,居民,住该村。被告冯伟,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组,居民,住该村。被告冯宇,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组,居民,住该村。原告李福建与被告冯昭秀、冯伟、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冯宇所有的车牌号为XXN8D**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李奎富所有的车牌号为XX772**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冯宇所有的车牌号为XXN8D**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