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英、邓林英等与黄雪珍、庞业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邓林英,赖家杞,赖丽华,赖艳丽,黄雪珍,庞业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黄英,农民。申请执行人邓林英,农民。申请执行人赖家杞,农民。申请执行人赖丽华,农民。申请执行人赖艳丽,农民。被执行人黄雪珍,农民。被执行人庞业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英、邓林英、赖家杞、赖丽华、赖艳丽与被执行人黄雪珍、庞业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09)浦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3000元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1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