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嘉平与被告刘登奎、彭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平,刘登奎,彭文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527号原告李嘉平,男,汉族,住顺平县城关镇北关村。被告刘登奎,男,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王各庄村。被告彭文萍,女,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王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平与被告刘登奎、彭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嘉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嘉平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