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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嘉平与被告刘登奎、彭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平,刘登奎,彭文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527号原告李嘉平,男,汉族,住顺平县城关镇北关村。被告刘登奎,男,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王各庄村。被告彭文萍,女,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王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平与被告刘登奎、彭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嘉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嘉平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