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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迎与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刘迎。被执行人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迎与被执行人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