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行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霞与江苏大学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霞,江苏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11行终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学,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袁寿其,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程美瑛,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霞诉被上诉人江苏大学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霞,被上诉人江苏大学的出庭应诉负责人缪子梅、委托代理人程美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王霞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江苏大学向其书面公开2013年至2015年受捐赠资产使用与管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质设备采购、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等信息(详细明细),江苏大学2016年1月11日发出告知书,告知王霞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江苏大学信息公开网查询上述信息。王霞不服,诉讼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双方上网查询,上述信息在江苏大学官网均有公开。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大学属参照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的事业单位,教育部29号令系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授权制定的行政规章,是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法律赋予公民有依法申请政府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必须符合立法本意且具有善意,行使权利的方式必须具有正当性。本案中,王霞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教育部信息公开清单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上述信息在江苏大学官网均有公开。江苏大学收到王霞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王霞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王霞诉称其根据自身科研的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但并未对其科研需要作出合理的说明,其要求江苏大学公开信息详细明细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综上,王霞申请获取的信息被告已经依照规定进行了公开,并且书面回复告知了王霞查询信息的途径,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王霞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教育部29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其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江苏大学公开信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霞请求确认江苏大学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公开信息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霞承担。上诉人王霞上诉称:因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被上诉人书面公开2013年至2015年受捐赠资产使用与管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质设备采购、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等信息,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未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存在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未依申请答复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也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江苏大学辩称:被上诉人在答复中已告知上诉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上诉人已履行信息答复义务;上诉人申请公开的详细明细信息与上诉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均无关联,上诉人无权申请获取上述信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王霞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证据均无新的质证意见,对原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无异议,上诉人异议认为被上诉人官网上没有实际信息。本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复核,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无异。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被上诉人2013年至2015年受捐赠资产使用与管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质设备采购、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等信息,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上述信息在被上诉人官网已经公开,且经一审查验。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予以了书面告知,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驳回王霞请求确认江苏大学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公开信息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英代理审判员 陈小娟代理审判员 汤 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