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方臣联与吴建国、宁波市塔斯钻石珠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臣联,吴建国,宁波市塔斯钻石珠宝有限公司,许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方臣联。被执行人:吴建国。被执行人:宁波市塔斯钻石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被执行人:许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臣联与被执行人吴建国、宁波市塔斯钻石珠宝有限公司、许冰[(2016)浙0205民初000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79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