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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朱理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理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243号原告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建桥园C区华福路中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58804996-3。法定代表人刘斌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树,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理强,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朱理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国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