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罗云仁与陈霄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仁,陈霄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4395号原告罗云仁,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霄汉,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罗云仁诉被告陈霄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道兵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云仁与被告陈霄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云仁诉称,2014年12月20日,陈霄汉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周转,写下了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为1%,现陈霄汉以没钱为由既不还款也不付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陈霄汉归还借款及利息46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霄汉承担。被告陈霄汉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陈霄汉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罗云仁借款40万元,原告罗云仁同意后通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将借款40万元支付到被告陈霄汉的银行账户,被告陈霄汉收到借款后,当天向原告罗云仁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中载明“今借到罗云仁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00元),经双方协商,对此笔借款作如下约定:1、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即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到期还款;2、借款月利率为1%,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3、如出借人因故需提前收回本金,须提前10天向借款人提出书面请求;出借人确认签名罗云仁,2014年12月20日,借款人陈霄汉,2014年12月20日”。此后,被告陈霄汉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底,对借款本金和其余的借款利息,被告陈霄汉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和支付。2016年5月3日,原告罗云仁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另查明,被告陈霄汉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利息共14个月,利息为40万元×1%×14=6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罗云仁举示的借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收据一份以及庭审笔载卷,本院对以上证据效力经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霄汉向原告罗云仁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陈霄汉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罗云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款的业务凭证为凭,本院对原告罗云仁与被告陈霄汉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原告罗云仁已按约定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陈霄汉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对原告罗云仁要求被告陈霄汉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至起诉前的利息6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故对原告罗云仁要求被告陈霄汉支付承担的诉前财产保全费2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霄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云仁借款本金及利息464000元;二、由被告陈霄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罗云仁缴纳的诉前财产保全费2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被告陈霄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执行。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