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廉江市人民法院与严成业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人民法院,严成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严成业,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43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严成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支付罚金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各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及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严成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1执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浩审判员 :王俊华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培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