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校对: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7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甘某,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钦州。被执行人梁某,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广西钦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钦州市。申请执行人甘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位于钦州市恒祥豪苑3号楼1单元505室房屋,现暂不宜查封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梁某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