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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罗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焕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罗XX容留、介绍卖淫女张XX向嫖客刘XX在自己经营的延安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卖淫,嫖资100元,约定罗XX抽取30元好处费,卖淫女70元,在实施卖淫嫖娼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XX拿到的100元,还未给付卖淫女,被予以扣押。2、2015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罗XX容留、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向嫖客党XX在自己经营的延安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卖淫,嫖资100元,约定罗XX抽取30元好处费,卖淫女70元,在实施卖淫嫖娼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3、2015年12月2日14时许,嫖客任XX来到被告人罗XX的延安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找“小姐”(卖淫女),后罗XX以一次200元将卖淫女尹X介绍给任XX,后任XX将卖淫女带到自己延安市柳林镇柳林中学家属院2单元701室进行卖淫活动,当时约定给被告人罗XX80元。在实施卖淫嫖娼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罗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罗XX容留、介绍卖淫女张XX向嫖客刘XX在所其经营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资100元,约定被告人罗XX抽取30元好处费,卖淫女张XX收取70元,在实施卖淫嫖娼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XX拿到的100元,还未给付卖淫女张XX,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2、2015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罗XX容留、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向嫖客党XX在所其经营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内,进行卖淫活动,嫖资100元,约定罗XX抽取30元好处费,卖淫女刘某某收取70元,在实施卖淫嫖娼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3、2015年12月2日14时许,嫖客任XX来到被告人罗XX所经营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找“小姐”(卖淫女),后被告人罗XX以一次200元将卖淫女尹X介绍给任XX,后任XX将卖淫女尹X带到其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林中学家属院2单元701室家中,进行卖淫活动,当时约定给被告人罗XX收取好处费80元,卖淫女尹X收取120元,在实施完卖淫嫖娼后,卖淫女尹X与嫖客任XX在回到“福星足浴美发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因被告人罗XX于2015年5月6日容留介绍卖淫女杜XX和嫖客苟XX在其所经营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家属院2单元202室内,进行卖淫嫖娼,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被告人罗XX当时在怀孕期间,公安机关不予执行。2015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罗XX容留、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向嫖客在其所经营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内,进行卖淫嫖娼一次,嫖资100元,约定罗XX抽取30元好处费,卖淫女刘某某收取70元。被告人罗XX与卖淫女商定根据性服务的收费不同,其抽取费用也不同,分别为收费100元的,被告人罗XX抽取30元,卖淫女抽取70元。收费200元的,被告人罗XX抽取80元,卖淫女抽取120元。被告人罗XX于2015年12月5日在延安市人民医院分娩一子取名赵XX,现在哺乳期。被告人罗X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9日23时许,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宝塔区火车站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查获该店负责人罗XX在后院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容留、介绍张XX、刘XX进行卖淫嫖娼,同时在该店查获卖淫女刘某某。经查,罗XX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于2015年5月7日被宝塔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抓获经过二份,证实2015年10月9日23时许,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宝塔区火车站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查获该店负责人罗XX在后院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容留、介绍张XX、刘XX进行卖淫嫖娼,同时在该店查获卖淫女刘某某;3、被告人罗XX供述,证实2015年5月6日,她怀孕期间容留介绍小姐(指卖淫女)杜XX和嫖客在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家属院2单元202室内,进行卖淫嫖娼一次。2015年10月7日21时许,她当时正在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内坐着,这时进来一名略胖的男子,说要特殊服务,指性服务,然后,她就让小姐(指卖淫女)刘某某将该男子带到了按摩房卖淫,后刘某某在按摩房和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该男子和刘某某发生完性关系后就离开了,然后,刘某某给她说,收了该男子100元嫖资,刘某某给了她30元,剩下的70元刘某某拿走了,该30元,她已经花了。2015年10月9日23时许,在宝塔区火车站旁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内来了一名年轻男子(指刘XX),该男子(指刘XX)进来后,她问他说要按摩吗,他(指刘XX)说要了,然后,她就问他(指刘XX)要特殊服务吗,指小姐提供性服务,接着该男子(指刘XX)就问性服务一次多少钱,然后,她给该男子(指刘XX)说嫖娼一次100元,该男子(指刘XX)同意后,就给了她100元,该100元嫖资,她抽取30元,张XX拿70元,接着她就安排小姐张XX给这名男子(指刘XX)卖淫,她让小姐张XX把该男子(指刘XX)带到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就是她居住的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内与该男子(指刘XX)进行了性交易,该男子(指刘XX)和小姐张XX刚发生完性关系准备离开时,就被民警给查获了。民警将该男子(指刘XX)给她的100元嫖资扣押了。她不认识与张XX发生性关系的男子(指刘XX),到了治安大队办案中心后,听见该男子(指刘XX)对民警说他叫刘XX。2015年10月15日23时许,在宝塔区火车站旁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内来了一名男子(指党XX),该男子(指党XX)进来后,说他要按摩和特殊服务(指与小姐发生性关系),一共给200元问她行不行,她说行,然后她就安排店里的小姐(指卖淫女)刘某某去接待他(指党XX),然后,她让小姐(卖淫女)把该男子(指党XX)带到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就是她居住的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内与该男子(指党XX)进行了性交易,该男子(指党XX)和小姐(卖淫女)刚发生完性关系准备离开时,被民警给查获了。刘某某和那个男子(指党XX)发生完性关系,就把200元收取了,其中100元按摩费,剩下100元是嫖资,她还没有把刘某某收取的100元嫖资与刘某某分,就被民警查获了。2015年12月2日下午14时许,她当时在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招揽生意,来了两个男的要找小姐(卖淫女),然后,她说,在她的店里与小姐(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收费100元,把小姐(卖淫女)带出去发生性关系,收费200元,然后,那两个男的同意了(其中一个叫任XX,一个叫申XX),她就把她店里的小姐(卖淫女)尹X叫来,她又打电话联系一个叫高X的小姐(卖淫女),等高X来到她的店里,那两个男的就把小姐带走了。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在2015年10月10日前有两名小姐,分别叫张XX,刘某某,2015年10月10日之后,就只有刘某某一个小姐(卖淫女)。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平时都是她在经营,她给小姐(指卖淫女)介绍嫖客,还给小姐(卖淫女)提供卖淫所需的房间、避孕套、润滑液和卫生纸。张XX和刘某某这两个小姐(指卖淫女)都是自己来的她开的福星足浴美发店当小姐(指卖淫女)的。这两个小姐(指卖淫女张XX、刘某某)都是刚来她店里当小姐的,她分别只给二人介绍过一个嫖客。小姐(卖淫女)卖淫收费100元的,她抽取30元,小姐(卖淫女)拿70元。卖淫收费200元的,她抽取80元,小姐(卖淫女)拿120元;4、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0日晚23时许,她在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内给两个男子洗完脚,然后,她从后边房子出来了,出去后大厅站着一个男的(到了治安大队她才知道该男子叫刘XX),这时,足浴店老板罗XX给她说让她把钥匙拿上,把这个客人(指刘XX)领到后院2楼的房间,意思就是让她将刘XX带到后院2楼进行卖淫,然后,她把钥匙拿上进到隔壁院子,到了2单元2楼,她把房门打开,这个男子(指刘XX)在她后边跟着了,进到房子后,他俩就把衣服脱掉,她将避孕套给刘XX戴上,他俩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她就准备出去了,刚把门打开,她就被警察查获了。是足浴老板罗XX介绍她和嫖客刘XX发生的性关系的。卖淫的价格就是1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但当时,她没有和刘XX商量价钱,是足浴老板罗XX和嫖客刘XX商量的卖淫价格,她知道她们店里的价钱就是1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嫖客刘XX没有给她支付嫖资,刘XX应该将嫖资100元给足浴店老板罗XX支付了。福星足浴美发店老板只有罗XX一人,她来该足浴店上班的时候,老板罗XX给她说她向客人(指嫖客)卖淫一次,也就是和客人(指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是100元,她(指罗XX)拿30元,她拿70元。她是2015年10月7日,从贵州老家来的延安,下来火车,她看见对面有一家福星足浴美发店,她就进去和老板罗XX聊了一会,罗XX告诉她可以在这个店里卖淫赚钱,她就在该足浴店内卖淫了,她卖淫的目的是因为她家庭情况不太好,所以出来卖淫挣点钱;5、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9日晚22时许,他从定边回到延安南高速口下高速,他开车往宝塔区马家湾农科所家的方向走,走到延安火车站,看到火车站对面有一个福星足浴美发店,他就把车停到足浴店门口准备去洗脚,他进去后看见一个胖胖的女老板(指罗XX)坐在店里面,女老板(指罗XX)又问他要服务不(指和小姐发生性关系),100元一次,他说要,他就给了女老板(指罗XX)100元,然后,女老板(指罗XX)从包间叫了一个小姐(指张XX)出来,这个小姐(指张XX)就把他领到该足浴店后院2单元2楼右边的房间,进了房间,看见房间桌子上放一个避孕套,他就顺手拿了,然后,他和小姐(指张XX)都脱了衣服,小姐(指张XX)给他的生殖器上戴了避孕套,和这个小姐(张XX)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他们刚开门出去,在楼道被警察查获了,这是他第一次嫖娼。福星足浴美发店具体有几个小姐他不知道,他被警察查获后,才知道这个足浴店有两个小姐;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她是2015年5月份开始,在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的福星足浴店开始上班的,她刚到店里工作时,老板罗XX就给她交代过她在店里也可以通过卖淫赚钱,并说若她在店里卖淫和客人(指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是100元,然后,她(指罗XX)拿30元,她拿70元。2015年10月7日晚上21时许,她们足浴店里来了一个男客人(指嫖客)说要特殊服务,指性服务,老板罗XX让她把该客人(指嫖客)带到该足浴店后面的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之后,她就将这名男子(指嫖客)带到了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他们就开始脱衣服,然后,她就给这名男子(指嫖客)戴了一个避孕套,之后,他们就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之后,这个男的(指嫖客)给她了100元就走了,之后,她就给罗XX了30元,她拿了70元。2015年10月15日晚23时许,她在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坐着了,足浴店来了一个男的(到了治安大队她才知道该男子叫党XX)要嫖娼了,这时足浴店老板罗XX给她说,让她把钥匙拿上,把这个客人(党XX)领到后院2楼的房间去,意思就是让她将党XX带到后院2楼进行卖淫,然后,她就把钥匙拿上进到隔壁院子,到了2单元2楼,她把房门打开,这个男子党XX在她后边跟着了,进到房子后,他俩就把衣服脱掉,她将避孕套给党XX戴上,他俩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她就准备出去了,刚把门打开,她就被警察查获了。她和嫖客党XX他俩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她和嫖客党XX发生性关系是足浴店老板罗XX介绍的。卖淫价格就是1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但是她没有和党XX商量价钱,是足浴店老板罗XX和嫖客党XX商量的卖淫价格,她知道她们店里的价钱就是1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她和嫖客党XX发生完性关系后,嫖客党XX将嫖资100元给她了。福星足浴美发店的老板是罗XX,她卖淫时,避孕套是她自己准备的。她是2015年5月份,来福星足浴美发店这里从事卖淫服务的,中途还回家呆了几个月。她来福星足浴美发店上班的时候,老板罗XX给她说若她向客人(指嫖客)卖淫一次,也就是和客人(指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是100元,她(指罗XX)拿30元,她拿70元。她卖淫的目的是因为家庭情况不太好,所以出来卖淫挣点钱;7、证人党X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5日晚23时许,他来到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准备嫖娼了,到了足浴店内,里边坐两个女的(到了治安大队她才知道一个较胖的女的是叫罗XX,另外一个是小姐叫刘某某),他当时,就问老板罗XX嫖娼一次多少钱,老板罗XX给他说嫖娼一次100元(嫖资100元,指和小姐刘某某在房间里发生一次性关系),他当时就同意了,老板罗XX让小姐刘某某把他带到足浴店后院子去,随后,小姐刘某某就将钥匙拿上把他带到后院2单元2楼进行嫖娼,到了2单元2楼小姐刘某某把房门打开,进到房子后,他俩就把衣服脱掉,小姐刘某某将避孕套给他戴上,他俩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他就将嫖资100元,给了小姐刘某某了,随后,他就出去了,刚出去一会,他就被警察查获了。他不认识小姐刘某某,他和小姐刘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他嫖娼的目的是他喝了点酒,一时冲动;8、证人尹X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日下午14时许,她在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睡觉,老板罗XX叫她,说客人(嫖客)来了,然后,她就从包间出去了,她看见两个男的在店里站着,老板罗XX说,他们两个要小姐(指卖淫女),出去办事(指发生性关系),2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然后,她就同意了,随后,老板罗XX又打打电话从外面联系来一个小姐(指卖淫女),叫什么他不知道,然后,那两个男的就把她们两个小姐(指卖淫女)带到宝塔区柳林镇柳林中学家属院院子,走到家属院门口,和她一起来的那个小姐(指卖淫女)接了一个电话,然后,那个小姐(指卖淫女)说有事,今天不做了,然后,就走了,那个男的其中一个也走了,剩下的这个男的(到了治安大队才知道叫任XX)就把她领到该家属院2单元701室,他(指任XX)的家中,他们进了房间,脱了衣服,然后,她给任XX的生殖器上戴了避孕套,随后,他们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发生完关系,任XX给了她200元,然后,她和任XX就出门打车往福星足浴美发店走,在福星足浴美发店门口,他们被警察查获了。任XX是福星足浴美发店老板罗XX介绍的,价钱不是她商量的,是福星足浴美发店老板罗XX商量的价钱,然后,罗XX给她说,任XX他们要出去办事(指发生性关系),发生一次性关系200元。她收取的200元嫖资,老板罗XX抽80元,剩下的120元归她。老板罗XX收取她的80元费用,给她们小姐(指卖淫女)提供避孕套。福星足浴美发店有两个小姐(指卖淫女),一个是她,另一个她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她到福星足浴美发店有十几天了,她在福星足浴美发店卖淫了一次;9、证人任XX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下午14时许,他和朋友申XX在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的福星足浴美发店找小姐(指卖淫女),到了足浴店,她看见一个怀孕的老板(指罗XX),坐着,他们问女老板(指罗XX)有小姐(卖淫女)没有,那个女老板(指罗XX)说有了,问他们要几个,他们说,要两个,多少钱,那个女老板(罗XX)说在这个店里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100元,把小姐(指卖淫女)带出去发生一次性关系200元,他们说他们要把小姐(指卖淫女)带出去,然后,那个女老板(指罗XX)从包间叫来一个小姐(到了治安大队办案中心才知道叫尹X),随后,又打电话从外面叫来一个小姐(指卖淫女),他和他朋友申XX就把这两个小姐(指卖淫女),带到柳林镇柳林中学家属院,走到家属院门口,其中一个小姐(卖淫女)接了个电话,说有事,今天做不成了,然后,那个小姐(指卖淫女)就走了,他朋友申XX觉得今天找不成小姐(卖淫女)也走了。他把剩下的另一个小姐尹X带到该家属院2号楼701室他家中,然后,他们脱了衣服,小姐尹X给他的生殖器上戴了避孕套,随后,他们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他给了小姐尹X200元嫖资,然后,他和小姐尹X打车往福星足浴美发店走,在福星足浴美发店门口,他们被警察查获了。小姐尹X是福星足浴美发店老板罗XX介绍的;10、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罗XX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所得100元,予以扣押;11、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罗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2单元2楼右边房间,就是其于2015年10月9日晚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罗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就是其于2015年10月15日晚23时许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3、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罗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2单元2楼右边房间,就是其于2015年12月2日晚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4、行政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2单元2楼右边房间,就是其于2015年10月9日晚23时许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5、行政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2单元2楼右边房间,就是其于2015年10月9日晚23时许实施嫖娼行为的作案地点;16、行政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某某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就是其于2015年10月7日晚21时许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7、行政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某某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旁院内2单元2楼右手房间,就是其于2015年10月15日晚23时许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18、行政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党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旁院内2单元2楼右手房间,就是其于2015年10月15日晚23时许实施嫖娼行为的作案地点;19、行政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尹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林中学家属楼2单元701室,就是其于2015年12月2日晚14时许实施卖淫行为的作案地点;20、行政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任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林中学家属楼2单元701室,就是其于2015年12月2日晚14时许实施嫖娼行为的作案地点;21、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2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女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晚23时许,因在被告人罗XX所经营的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从事卖淫活动一次,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2、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2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女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晚23时许,因在被告人罗XX所经营的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从事卖淫活动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3、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2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嫖客党XX于2015年10月15日晚23时许,因在被告人罗XX所经营的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从事嫖娼活动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4、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27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嫖客刘XX于2015年10月9日晚23时许,因在被告人罗XX所经营的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从事嫖娼活动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5、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27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女张XX于2015年10月9日晚23时许,因在被告人罗XX所经营的宝塔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后院联运公司家属院2单元202室从事卖淫活动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6、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1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罗XX于2015年5月6日晚20时许,因其租赁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容留、介绍杜XX与苟XX卖淫嫖娼一次,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27、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女杜XX于2015年5月6日晚20时许,因在被告人罗XX租赁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与嫖客苟XX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8、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1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嫖客苟XX于2015年5月6日晚20时许,因在被告人罗XX租赁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联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2室与卖淫女杜XX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9、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日14时许,嫖客任XX在宝塔区七里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经该店老板罗XX介绍与卖淫女尹X以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后嫖客任XX将卖淫女尹X带至宝塔区柳林镇柳林中学家属楼2单元701室自己家中发生了性行为,卖淫女尹X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30、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刑行罚决字〔2015〕3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日14时许,嫖客任XX在宝塔区七里铺火车站对面福星足浴美发店,经该店老板罗XX介绍与卖淫女尹X以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后嫖客任XX将卖淫女尹X带至宝塔区柳林镇柳林中学家属楼2单元701室自己家中发生了性行为,嫖客任XX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31、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罗XX出生于1976年12月25日,其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2、延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及出院证,证实被告人罗XX曾于2015年12月5日在延安市人民医院分娩一男婴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卖淫女多次在其所经营的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且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XX系初犯,且在哺乳期,故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罗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交赃款1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慧军审 判 员  常 勇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