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鹏岭、王鹏远、李西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225号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申请执行王鹏岭、王鹏远、李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鹏岭、王鹏远、李西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鹏远(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王鹏岭(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李西山(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