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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传额与李春英、侯前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额,李春英,侯前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徐传额,农民。被执行人:李春英,农民。被执行人:侯前常,农民。徐传额申请执行李春英、侯前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6000元。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传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3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毕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