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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秀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秀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833号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华街二委十组。法定代表人穆春彦,职务经理。被告孙秀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秀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