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姜岩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姜岩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885号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钱瑞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开元大道8号。负责人姜岩,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岩。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姜岩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姜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健到庭参加诉讼;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姜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7日,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与原告签订天然气供用合同,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天然气。截止2014年3月26日,账面反映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尚应支付天然气款为317890.54元。对于上述气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交纳有购气押金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直接扣除抵作气款,故被告实欠原告天然气款为307890.54元。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姜岩系该企业投资人,按照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天然气款共计人民币307890.54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各1份、被告的户籍资料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被告对此无异议。2、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合同的签字人与两被告无关。3、结算单3份,以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结算单没有被告签字,数字也无法确认。4、现金缴款单及收款收据各1份,以证明被告缴纳1万元。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记得缴纳该款。5、客户为常熟世纪名典大酒店的结算单3份,证明在被告之后原告是与该酒店进行结算。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6、单位用户开通移交记录单2份,分别是2013年12月17日和2014年10月15日,以证明被告俱乐部在2013年12月17日重新开通了天然气表。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7、2012年11月27日结算单1份、2012年12月25日结算单1份,2013年2月4日进账单2份,以证明2012年11月和12月被告用气的情况并且已经支付,该用气就是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被告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8、2013年1月22日和2月14日结算单各1份,2013年3月12日进账单1份,以证明2013年1月和2月被告用气的情况并且已经支付。被告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9、2013年3月14日和4月16日、7月11日结算单各1份,2013年12月17日缴款单1份,以证明被告用气的情况并且已经支付。被告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10、2013年12月25日结算单1份,2013年4月23日的现金缴款单1份,2014年1月13日的现金缴款单1份,2014年1月10日收款收据1份,以证明被告用气的情况并且已经支付。被告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11、2014年1月22日结算单1份,2014年2月24日结算单1份,2014年3月18日结算单1份,以证明被告用气的情况并且已经支付。被告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12、2014年11月20日结算单1份,2014年12月25日结算单1份,2015年结算单1份,以证明被告用气的情况并且已经支付。被告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13、名典大酒店在2015年3月10日付款250893.09元,以证明从2014年11月开始由大酒店付钱的。被告认为与被告无关。14、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和世纪名典大酒店的明细账1份,与提供的结算单和缴款单相对应,以证明被告结欠价款的事实。原告认为,2014年1至3月的被告没有结算,产生了欠款,扣除押金后,余额为307890.54元。被告对于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15、(2013)苏中民终字03345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高云良有权代表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签字,在判决书中确认了事实高云良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高云良控制的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而租用的房屋自2012年起至判决日(2014-9-19)期间一直由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在实际经营;判决书中说到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确认高云良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也确认过高云良的代理权。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判决书显示高云良在租赁装修事宜时有权代表被告进行签字,被告对此追认,但不能由此断定其在本案的供用气合同中签字就是代表被告签字。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辩称:被告与原告未签订供用气合同,也没有授权高云良签订合同,所以没有付款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姜岩辩称:供用气合同是高云良签订的,被告未在合同上加盖被告的公章,没有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姜岩未提供证据。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与高云良就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使用的天然气供应问题签订了供、用气合同1份,约定了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使用天然气的供应、计量、结算问题。2013年12月17日,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缴纳了预付款1万元。事后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开始使用天然气,2014年1月22日,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结欠当月天然气款125633.04元,2014年2月24日,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结欠当月天然气款136378.92元,2014年3月18日,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结欠当月天然气款55878.58元。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高云良与常熟世纪名典大酒店、常熟市中江娱乐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高云良与常熟世纪名典大酒店、常熟市中江娱乐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判决维持原判。原告催讨未果诉讼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工商资料、户籍资料、付款凭证、合同、结算单、记录单、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应当依约向原告承担付款之义务。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扣除预付款1万元后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尚结欠原告价款余款人民币307890.54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给付价款人民币307890.5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姜岩为其投资人,被告姜岩对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07890.5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姜岩对被告常熟市高诚云良娱乐俱乐部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9元,由原告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9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