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窦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951号原告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某,居民。原告窦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窦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