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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窦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951号原告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某,居民。原告窦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窦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