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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6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山东泰高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851号原告赵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