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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飞与无锡第二人民印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无锡第二人民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368号原告徐飞。委托代理人李萧,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第二人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西。法定代表人朱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晋荣,该公司员工。原告徐飞与被告无锡第二人民印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徐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维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