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闫利民、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利民,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利民,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2层。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闫利民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闫利民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没有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全部违约金,仅计算了201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2009年7月31日至2011年10月27日的违约金,因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交导致违约金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故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主张违约金的证据,而判决不支付2009年7月31日至2011年10月27日的违约金。事实上,因开发商多年不交房,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多次找金海岸公司主张权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原审法院置这一符合常理的事实于不顾,机械地认定再审申请人没有主张过权利,属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判决违背了公正原则。买房子是天大的事,哪位业主会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作为弱势的业主一次次找金海岸公司,金海岸公司一次次承诺,但一次次拖延,严重违约。近六年了房子迟迟不交,至今还没有达到交房条件,状况与原来承诺的相差很远,我们业主的损失非常大,大家非常焦急。法院判决应该保护守约老百姓的利益,应该让违约方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以此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怠于行使权利,原审判决结果违背立法本意,判决结果极其不公正,变相支持了房地产商不及时交房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综上所述,请求省高院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认为作为购房这件大事,业主不会怠于行使权利,但这只是按常理推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主张。在没有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情况下,原审以债权人起诉之日倒推两年作为计付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这一做法一方面可以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及法律关系的稳定,符合时效制度的宗旨;另一方面亦可在保障守约方的救济权利与违约方的时效利益之间实现平衡。由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闫利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利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杜映雪代理审判员 刘名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