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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继伟与汤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伟,汤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597号原告刘继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瑞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杭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勇,杭州市浦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继伟与被告汤杭波民���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汤杭波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29000元,共计129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0日暂算至2016年3月15日)2、判令汤杭波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由汤杭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继伟的委托代理人谢瑞阳,被告汤杭波的委托代理人来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0日,汤杭波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刘继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止,利息为月利息二分,并承担律师费用。合同签订后,同日,汤杭波向刘继伟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上述款项。2016年3月28日,汤杭波的母亲陈国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伟还款人民币210000元,汤杭波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刘继伟归还人民币76900元。刘继伟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上述归还的款项是与汤杭波之间另外的借款,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继伟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刘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