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香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香娥。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香娥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香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香娥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山上陈东路×巷××号,撬窗入室,窃取被害人陈某×楼卧室衣柜内的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香娥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镇府路×××号边的汀田宾馆后门处,通过该宾馆后楼梯至楼顶,后爬窗进入镇府路×××号,窃取被害人张某乙家×楼卧室内的人民币4000余元。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刘香娥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仙桥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香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香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香娥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刘香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香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香娥退赔人民币140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0元、张某甲4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