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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章丘市大自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大自然建材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3039号原告:章丘市大自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智,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俊涛,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大自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德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耿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窨井盖一批,总价款24570元,原告将水泥窨井盖运送到被告处后,被告答应不久就付款,但被告借故推脱,此后原告每年向被告催要,被告才于2016年2月21日为原告书具欠条一份,被告于2016年3月8日支付3000元,其余未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57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2157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支付债务利息。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被告刘涛书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材料款共计贰万肆仟伍佰柒拾元正,小写24570元。2016年3月8日,原告方在欠条上书写付3000元字样。其余货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作为证据,欠条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合同订立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为原告书具的欠条,应视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凭证,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给付货款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损失,因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215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过高部分的利息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大自然建材有限公司欠款215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15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丘市大自然建材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利息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元,由被告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