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原国漩与被告陈鹏、袁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国漩,陈鹏,袁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民初881号原告:原国漩,男,河津人。被告:陈鹏,男,河津人。被告:袁小雷,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统计局家属楼。原告原国漩与被告陈鹏、袁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国漩、被告陈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小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国漩诉请:1、被告陈鹏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2、被告袁小雷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陈鹏从原告原国漩处借款11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3月25日,被告袁小雷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在该借条签字并注明“担保人:袁小雷”,后被告陈鹏还款50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予归还。对原告所称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的要求,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国漩清偿借款6000元。被告袁小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小雷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陈鹏、袁小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卫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