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与罗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罗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张桂福,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罗强伟,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237。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罗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高法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强伟应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工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罗强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罗强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恢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陈良印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华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