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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四川拓宇印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拓宇印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拓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道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章,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新泰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亮,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四川拓宇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7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拓宇印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