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占军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91执异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南段西环宾馆。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占军,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该区董志镇六年村西庄队**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5********。本院在执行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张占军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称,其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将温莎堡洗浴中心承包给庆阳景雅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承包期限五年,双方约定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务由承包方负担;从未与申请执行人张占军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从未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庆阳景雅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委托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占军诉异议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异议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案件缺席审理,确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真实有效,并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异议人庆阳市温莎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5)庆林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据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李志贤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