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毛胜立、刘青娃、李保朝、马四娃与刘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胜立,刘青娃,李保朝,马四娃,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毛胜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青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保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四娃,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帅,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毛胜立、刘青娃、李保朝、马四娃与刘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毛胜立、刘青娃、李保朝、马四娃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帅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