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自贡蓝天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蓝天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166号原告自贡蓝天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贺泽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锐,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弋,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刘先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蓝天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蓝天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9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自贡蓝天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担保人余文香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房产证号为成(天)房权证监证字第43021**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余文香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勾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