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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7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扬与重庆牛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扬,重庆牛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907号原告刘扬,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周道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牛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8#。法定代表人李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扬与被告重庆牛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扬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扬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