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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符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刑初8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119。2009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时慧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4月2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5月27日申请恢复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及其辩护人时慧艳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2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人符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告人符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宜现人民陪审员  罗海林人民陪审员  潘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简紫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