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骅市海珍品育苗厂与张文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海珍品育苗厂,张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珍品育苗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南河堤处。被执行人:张文全,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黄骅市海珍品育苗厂申请张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黄民初字第04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卫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