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钱木根,赵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660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延安。负责人:丁韬,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钱木根。被执行人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魏淼林。被执行人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钱慧霞。被执行人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被执行人钱木根。被执行人赵小凤。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钱木根、赵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裁决书履行,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振湖酒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其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其他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银行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兴惠纺织有限公司、钱木根、赵小凤名下财产,上述财产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车管部门部门查询,查封了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上述车辆并未被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6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