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3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被害人章某丙承包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村的瑞安市××××工程指挥部填方工程。同年12月份,××村村民即被告人章某甲伙同叶某(已判)、许某、陈某甲等人向被害人章某丙索要填方工程干股股份折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章某丙不肯,被告人章某甲等人遂通过打电话言语威胁、到施工现场及被害人章某丙托运部辱骂,索要干股人民币3万元。后被害人章某丙于2014年12月24日向叶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于2015年1月3日向被告人章某甲支付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叶某返还被害人章某丙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章某甲于2016年1月4日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丙的陈述,证人叶某、陈某甲、江某、薛某甲、王某、余某、俞某、张某、陈某乙、薛某乙、章某乙、林某、薛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施工便道供货合同,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村照片,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清单,立功材料,立功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对被告人章某甲酌情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