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灿荣与何景祥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92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荣,何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李灿荣,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何景祥,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李灿荣与何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东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何景祥应履行向李灿荣偿还1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因何景祥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李灿荣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景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何景祥立即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何景祥至今没有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景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何景祥户籍所在地村委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坦尾村村委对被执行人何景祥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何景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东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1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伟军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年××月××日书 记 员 冯伟东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