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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国惠与韦海君、聂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惠,韦海君,聂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592号原告杨国惠,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罗挺,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海君,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聂翠菊,女,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杨国惠诉被告韦海君、聂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杨国惠申请对韦海君、聂翠菊价值73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查封冻结了韦海君、聂翠菊价值73000元的财产。本院先后通过电话通知、邮寄、直接在其位于本市所购买位于成都市茶店子正街*号*栋*单元*楼2111号房屋送达等方式向韦海君、聂翠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均未果,因简易程序审限已近,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韦海君以我院工作人员送达给其财产造成损失为由向我院立案信访中心反映情况,本院工作人员告知其确有事实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本案承办法官随即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其向本院明确其确切送达地址,韦海君向本院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号1109号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刘书勇律师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韦海君、聂翠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申请,并按韦海君所留送达地址向其邮寄了民事裁定书。韦海君、聂翠菊逾期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韦海君所留送达地址再次邮寄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惠委托代理人罗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海君、聂翠菊未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惠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飞大广场购置房产。杨国惠与被告在一品天下茶楼认识,逐渐赢得信任成为朋友。2015年5月6日,二被告因业务发展在原告处借现金73000元,承诺很快归还。借期届满,原告催促被告依约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理会,手机经常处于关机状态。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7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韦海君、聂翠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韦海君、聂翠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6日,韦海君、聂翠菊共同向杨国惠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国惠(身份证513****424)现金人民币73000元正(柒万叁仟元正),原聂婧又名聂翠菊(身份证513****565)借杨国惠所有借据全部作废。该借款由韦海君、聂翠菊共同偿还。”因韦海君、聂翠菊未归还借款,杨国惠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诉讼费和保全费交费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韦海君、聂翠菊向杨国惠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国惠73000元,并承诺二人共同归还该笔借款,故韦海君、聂翠菊应足额归还借款。对杨国惠要求二人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韦海君、聂翠菊未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韦海君、聂翠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杨国惠借款73000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诉讼保全费750元,由韦海君、聂翠菊负担。(该款已由杨国惠垫付,韦海君、聂翠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杨国惠)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廷君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人民陪审员  何世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