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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北京新奥夫人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李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组织机构代码:L49334530),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正天兴裘皮辅料商行。经营者王秀笋,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正天兴裘皮辅料商行。委托代理人王洋,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员工,住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宿舍。被执行人北京新奥夫人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63957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三村向阳路西3条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智勇,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以下简称:王秀笋商行)与李智勇、北京新奥夫人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秀笋商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返还货款、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8437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李智勇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智勇名下×××小客车车辆档案;被执行人新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秀笋商行申请执行的案款28437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09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秀笋商行发现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运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