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4691号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某,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