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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