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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永梅与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梅,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50号原告刘永梅。被告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509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韩树丽,总经理。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梅与被告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梅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惠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