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永梅与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梅,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50号原告刘永梅。被告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509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韩树丽,总经理。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梅与被告威海白马义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梅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惠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