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涛、周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涛,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锋,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张涛,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珍,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周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阴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涛有银行存款79430元,已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现仍有346059.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表示除上述银行存款外,不需本院再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