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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长喜与魏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喜,魏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75号申请执行人:梁长喜,女。被执行人:魏桂清,女。申请人执行人梁长喜与被执行人魏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阳谷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为魏桂清,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万元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阳谷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9000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兴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