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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阮清发与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清发,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40号申请执行人阮清发,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平湖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汤进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阮清发与被执行人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