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7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江博思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博思通建材有限公司,苏州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777号原告吴江博思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晓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州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博思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博思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博思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83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吴江博思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