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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张北良、曹东、吕政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霞,张北良,曹东,吕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霞,女,41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被执行人张北良,男,42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被执行人曹东,男,35岁,汉族,现住于呼和浩特新城区。被执行人吕政贤,男,41岁,汉族,现住于呼和浩特新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晓霞与被执行人张北良、曹东、吕政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调确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霞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1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人的车辆,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调确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