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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9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9029号原告李×,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张×,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