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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1192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刘栋,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厨师,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栋,被告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2月4日,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汪甲(现已成年),一女汪乙。双方结婚不久,夫妻感情良好,但一年后随着深入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的性格逐渐暴露,经常出口骂人,言语粗暴,双方开始经常吵架。2005年的某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直接动手将原告殴打至休克,昏迷不醒。由于被告习惯性的言语暴力,以及动手打人,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逐渐淡化,但原告考虑到孩子年幼,便继续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与被告共同生活。可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表现出丝毫悔改,仍然我行我素。最近一年,双方仅仅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被告动不动就将原告反锁在卧室门外面,不让原告进屋,还逼迫原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种种行为逐渐让原告心灰意冷。2016年4月7日晚上,因为家务琐事,被告故意找茬,将原告锁在卧室里一顿拳打脚踢。女儿在其他屋子听到后,跑来哭着敲门,但被告仍然不管不顾,继续毒打原告,直到原告休克昏迷。后原告被送往中卫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此外,夫妻共同财产有:(1)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住房1房屋一套;(2)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住房2一套;(3)宁E1号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4)宁E2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原、被告无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有:(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理财产品(可以随时取出),双方约定待儿子结婚时使用;(2)双方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1份,截止目前已经缴纳了25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在双方60岁以后才能逐月领取;(2)被告银行卡存款应有20万元左右;(3)被告向他人出借10万元借款至今应该未收回。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没有建立其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婚后对原告实施暴力,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汪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原件),证明双方于1993年2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2.照片14张(原件)、中卫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1份(原件),证明被告于2016年4月7日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昏迷休克入院抢救的事实;3.中卫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表1份(打印件),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信息查询表1份(打印件),证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住房1房屋一套;(2)东风牌宁E3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现已转让)、宁E1号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宁E2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的事实;4.户口薄3张(复印件),证明双方生育一女汪乙,其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较为合适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异议;证据2照片14张,中卫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无异议,原告去医院诊断为喉咙肿胀,软组织损伤;证据3,其中:(1)中卫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表无异议,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住房1房屋一套属夫妻婚后共同财产;(2)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信息查询表无异议,但东风牌宁E3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已转让,宁E1号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及宁E2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据4户口薄无异议。被告汪某某辩称:1.原告所述双方经人介绍、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2.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良好,只是偶尔因为家务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并非经常吵架;3.2005年,双方因为经营餐厅的事情发生了口角争执,但被告并没有出手打原告;4.最近一年,双方经营着一间酒吧,原告一直做主经营酒吧,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一些争执。2016年4月7日晚上,因为原告最近一段时间接电话的时间过长,被告让其解释原因,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被告因喝了酒出手打了原告,后因原告嗓子水肿导致昏迷被120将原告送至中卫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5.夫妻共同财产有:(1)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住房1房屋一套;(2)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住房2一套;(3)宁E1号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及宁E2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债务,但有共同债权:(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理财产品,可以随时取出,双方约定儿子结婚用;(2)原、被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1份,截止目前已经缴纳25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在双方60岁以后才能逐月领取;(3)冯某某欠付被告工程款2万元未支付;(4)双方在银行没有存款,出借他人的借款已经返还;6.因被告的父母年事已高,原、被告都近50岁,儿子也快结婚,女儿也即将面临高考,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汪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4经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10月相识。1993年2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汪甲(现已成年),一女汪乙(生于1999年9月9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时常发生争吵、打骂,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4月7日晚,被告认为原告近段时间接打接电话的时间过长,让其解释原因,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因为喝酒出手打了原告,事后原告被送往中卫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中卫市沙坡头区某住房1房屋一套;(2)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某住房2一套;(3)宁E1号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4)宁E2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有:(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理财产品(可以随时取出);(2)冯某某欠付被告工程款2万元未支付。此外,原、被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人寿保险1份,截止目前已经缴纳了25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在双方60岁以后才能逐月领取。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婚后对原告冷漠、暴力,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多加交流和沟通。本案,原、被告从认识结婚至婚后共同生活已达二十余年,夫妻感情较为稳定。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双方均不能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尤其是被告在双方争吵时的言语过激并动手打原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对二人夫妻感情产生动摇,也对原、被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此被告应当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以此为戒。婚姻生活中,双方应当坦诚沟通,要有家庭和谐的大局观念,从维护家庭稳定、祥和的角度冷静去处理矛盾,积极主动修复夫妻感情。综上,原告起诉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理由亦不充分,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美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