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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隆锐与刘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隆锐,刘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704号原告吴隆锐,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王茂华,赤水市文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镇,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隆锐诉被告刘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隆锐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隆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隆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0.00元,由原告吴隆锐承担。审判员  明祖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