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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华与被告刘国栋、王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华,刘国栋,王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295号原告李廷华,男,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国栋,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秀君,女,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国栋、王秀君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国栋、王秀君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李廷华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