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廷华与被告刘国栋、王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华,刘国栋,王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295号原告李廷华,男,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国栋,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秀君,女,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国栋、王秀君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国栋、王秀君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李廷华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